占用耕地中其他农用地如何选征收品目,有哪些优惠
案例内容
政策支持分析
由于系统没有对应的具体品目,其他农用地申报耕地占用税时,品目”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优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稿件来源:宁夏日报 2019-8-15 发布时间: 2019-08-16
(2019年8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区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9元;灵武市(含宁东)、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贺兰县、永宁县、原州区、泾源县、中宁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1元;平罗县、红寺堡区(含太阳山开发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9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兴庆区、金凤区、大武口区,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50%。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20%。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